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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坊] 男生踹伤猥亵男:“打伤即罚”的陈旧执法理念该彻底摒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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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 2020-9-2 09: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摒弃“打伤即罚”的陈旧执法理念,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唯如此,才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类似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媒体消息,今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男子雷某某猥亵。等待警察到来过程中,雷某某突然逃跑,李爱同行男友胡浩(化名)追赶时将其踢伤。因涉嫌故意伤害,胡浩于8月21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雷某某被行政处罚,胡浩遭刑拘……
近日,这个发生在永州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目前已被永州市公安局责令撤销,并解除对该男生的刑事拘留,进行提级调查。但是一起简单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讨论,并与人们的正义期待产生偏离,在笔者看来,并非在于案件本身的奇特,而是由于个别办案机关执法理念未更新,没有随着科技创新与时俱进。
监控显示,当日18时36分35秒,李爱和胡浩从店里走出来,黑衣男子走过店门口时突然改变路线走进店里,手撞到了李爱胸部。
“打伤即罚”
公正司法,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正的法律,二是客观的事实。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确保法律的公正,相对容易做到。关于客观事实,无论是司法者,还是社会公众,由于都不是待审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司法机关最后认定的、据以定案的事实,我们称为法律上的事实。
由于客观原因,在案件发生时或发生以后,证据并不一定能保留下来,司法机关所获得的证据也并不能绝对保证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完整的或客观的。因此,法律上的事实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客观事实。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上的事实甚至还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在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中,在21世纪之前,由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监控视频或录音录像,这类案件能够获取的证据通常有三类:一是人证,包括当事人的证词和证人的证词;二是物证,主要是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比如刀具、枪支等;三是伤情鉴定。上述证据中,最不可靠的就是人证,因为当事人任何一方必然会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证人由于客观环境、感知能力、与当事人关系等客观或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极有可能发生假证情况,因此,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将人证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证据,而是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定案的佐证。物证和伤情鉴定都是相对客观的,但物证只能证明当事人使用了这个作案工具,伤情鉴定也只能证明受伤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并不能证明案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
在仅能获取不确定的人证和不能证明前因后果的物证的情况下,司法者如何裁判人身伤亡案件,是对司法者智慧的考验,亦对社会治理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21世纪之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时,通常主要以一方当事人的伤情程度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而极少考虑犯罪嫌疑人有关正当防卫等无罪事由的辩解。
由于“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暴力,因此,这种执法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伤亡事件,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同时,虽然以正对不正,合法没有义务避让不法,但在案件前因后果、是非曲直难以查清、“正”与“不正”难以证明的客观情况下,且即使有不公,但也是除了当事人之外极少有人亲历该案且知晓该案冤情的情况下,裁判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适当偏向伤亡的一方的当事人,并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不适。在21世纪之前,办案机关秉持这种执法理念是与当时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也是符合社会公共治理基本逻辑的。
“社会期待”
“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暴力,但这是建立在案件前因后果、是非曲直难以查清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有关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证据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许多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录音录像查清案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如果仍然坚持以往的“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不分前因后果、不辨是非曲直而仅根据伤情鉴定对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责任,则显然与公众的期待相违背;同时,这种陈旧的执法理念也会使人们不敢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进而削弱人民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信仰,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具体到雷某某猥亵案件,虽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难以认定被猥亵女生的同行男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均有权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而公民“扭送”犯罪分子与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分子相类似,“扭送”行为并非请客吃饭,“扭送”的前提是需要将犯罪分子制服,这样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暴力。被猥亵女生的同行男生踢倒正在逃跑的犯罪分子,与警察抓捕时将逃跑的犯罪分子踢倒相类似,显然属于制服犯罪分子的正常方法;至于犯罪分子倒地后受伤,则是犯罪分子抗拒“扭送”或“抓捕”的后果,显然应由犯罪分子自行承担,而不应由“扭送”的公民或“抓捕”的警察来承担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或“扭送”犯罪分子时所使用的暴力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由于普通公民与警察相比,无论在身体素质、擒拿技能、武器装备等方面均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普通公民面对犯罪分子时,就不能像要求警察那样要求绝对准确地拿捏暴力的必要限度,至少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不应高于对警察的标准。这一点,其实也是最近几年有关正当防卫或类似案件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随着视频监控、录音录像的广泛应用,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容易查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相关执法机关有必要依靠科技创新与时俱进,切实负起责任,彻底摒弃“打伤即罚”的陈旧执法理念,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唯如此,才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类似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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