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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死未栓绳狗改次责 交警执法不能反复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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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 2019-6-1 00: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关于宁波轿车撞死未栓绳宠物狗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象山交警于5月30日给出最新通报,原本被交警认定负主责的女车主现改判成负次要责任。而未给宠物狗栓绳的狗主人由次责改为主责。通报还称,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协议。
然而这一次有错纠偏的改判,并没有获得多少点赞,象山交警见舆论风向使舵的执法行为反而引发了更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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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宁波象山的吴女士正常行车途中,一只未牵绳的白色萨摩耶突然冲到马路上,由于躲闪不及,小狗不幸被撞死。象山交警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车主负主要责任,而狗主人负次要责任。随后,狗主人以自己错少为由向吴女士索赔3000元,吴女士不认可赔偿且对此次责任判定的法律依据有些怀疑,便在社交平台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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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的是,这一在行驶时撞死宠物狗的责任划分问题引发了网友热议,并被当做“典型案例”迅速传播开来,从@中国警方在线 发起的投票结果看,有近八成的参与者都认为狗未栓绳上路,狗主违反养犬规定,由此发生意外,正常驾驶的车主不应担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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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爆发的几乎一边倒支持车主的舆情也被象山公安局注意到,政治处对记者表示会责成交警队调查此事。当晚改判的官方通报便在微博发布。
按说,舆论成功为遭受不公车主讨回公道是件大快人心的事儿,可如果连交通意外这点小事都要借助网络的力量才能寻得公正,靠事情闹大了才会被重视,确实让人高兴不起来。倘若每一件小事,或者不公平的判罚出现后,都要如此操作,这对职能部门是个不小的讽刺。
尽管已经改判,这件事在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还有待厘清。
象山交警在第一次定责过程中是否存在和稀泥的行为?交通责任认定书上,“交通事故事实”一栏上写着,“甲车南往北行驶,与路上小狗相撞,狗绳未牵。”而车主也装有行车记录仪,如果交警认真勘察现场察看录像,不难发现车主毫无过错,但结果却认定了车主主责。这是不是反映了过去普遍存在的“狗都死了你就认了吧”的执法心态?
另外,如今改判成次要责任,也有再次和稀泥的嫌疑。因为执法者的这次迅速改判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微博舆情闹大了,赶忙重新反转定责。但在通报中并没有显示次责的依据是什么,公众疑虑得不到任何答案。
总归,象山交警的这次执法可谓是“负面典型”了。相比出现过同样事件的其他一些地方而言,如此操作难以服众。就拿南京来说,早在五年前就发过同样事件,同样的未栓狗绳,同样的致死交通事故,不同的是,交警当场认定狗主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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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南京交警持续发布了几起类似事件,都是狗主人承担事故全责。并通过微博,用实际案例向广大群众普法,告诉车主遇到此事该如何处理,不要盲目私了。南京交警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认定结果获得了舆论的赞赏并得到车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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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狗发生交通事故近些年来并不少见,如何划分责任,对交警本不该是个模糊不清的执法地带。处理该事件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明确说明,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可见,交警在处理类似交通事故上并不存在为难之处,南京、武汉等城市都是按此标准执行的,象山交警给吴女士定的次要责任依据是什么还没有说清。如果说车主的次要责任不是因为违反交通规则,也不是危险驾驶,而是自认倒霉愿意承担赔偿,那这样的执法标准恐怕难以让大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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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现实中撞死别人的狗,很多车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可能愿意对主人做出赔偿,一方面基于人道主义,另一方面机动车有保险兜底,但是这些都是基于车主本人意愿的个人行为。作为执法者,公平公正才是第一原则,认定结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和稀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即便是车主有保险,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容侵犯。否则,不仅对车主不公平,也不利于警示狗主人们提高保护意识,防止宠物狗冲撞交通秩序引发更多不可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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