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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呼唤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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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尊 发表于 2019-8-24 16: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9日,河南鹤壁淇县。
两名女子开着三轮车,路过瓜农庞某的承包地里来,顺手偷了近10个西瓜。庞某发现后,在制止他们的偷盗行为的过程中,发生拉扯,电车歪倒,一女子的膝盖擦破并报了警。最终,民警协调让庞某赔偿偷瓜人300元医药费。
“她来偷我的西瓜,我还得倒赔她300块钱,这事儿我觉得太不合理!”辛辛苦苦承包土地,劳动果实却屡屡受到不法侵害,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瓜农庞某说。
按下葫芦浮起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两天之后的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径信阳市固始县时发生侧翻。对于跑长途运输的司机师傅来说,发生交通事故,这已经是很不幸的事情了!

翻车井盖被抢!
可是,第二天,货主报警称,30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问题的关键是,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理由是:当着面才算哄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看到上述报道,我不禁哑然失笑!
呵呵,千古奇闻!好奇葩的理由!好公平、公正、公道的调解!
可是,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心里都有杆秤!物不平则鸣,这一鸣,舆论哗然!
最终,这两起民事纠纷,无一例外,全被上级通报,参与调解的人,无一例外均被停职接受调查!
公安,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安全”。警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专职、专业、执法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警察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执法依据,照章办事,一丝不苟,应该是警察出警执法的基本原则!
但翻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怎么也看不到上述案例中警察那样执法、那样处警、那样调解的依据,倒是所列条文无一例外指向警察的调解是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或者直接就是不懂法,是在想当然,是在和稀泥!
尤其是第二个案例,警察的说法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丢死人了!当着面才算哄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近几年,全国至上而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政理念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各级政府都在向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转变,与之对应的是三种精神,即服务精神、法治精神和学习精神。
尤其是当前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更不允许任何一级政府的任何工作人员,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那么,上述这两起事件的执法者,为什么敢如此枉法、糊弄百姓?
莫非,出警者是临时工,根本就不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物?
莫非,如网友所言,偷瓜者是执法者的什么亲戚朋友?
莫非,过路车辆来自外省外地,执法者欺车主货主人生地不熟了?
或者,是由于天太热,执法者根本就没有心思出警,胡乱敷衍应付一番了事?
还有,眼看30吨井盖就要抢完了,警察到场,不赶紧制止哄抢,阻止事态发展,却还要按部就班,做笔录什么的!您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
是该停职反省、依法调查、依法依规处理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自古皆然,你也不例外!
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2011年11月24日,在郑州城郊种地的“农场主”韩红刚,面对销路不好的萝卜,做了一个特别的决定——让市民免费拔,顺带或可卖些红薯。结果场面失控,拔光萝卜的同时,红薯、辣椒被顺手牵羊的市民“顺”走了不少,韩红钢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鲁迅先生,因了那些愚弱国民的劣根性,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愤而弃医从文,发出呐喊!近百年后,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我的父老乡亲们啊,您知不知道,您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明火执仗的在抢劫啊!
您这样做,就不觉得丢脸吗?就不觉得别人会看不起我们吗?由于某些人的不检点,鲜廉寡耻,让我们替你背的黑锅还少吗?
当你成群结队,开着单车,骑着三轮,大摇大摆,闯进人家承包的瓜田时,您是否还记得“瓜田李下”这个成语?
您是否还记得“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的耕作者的艰辛?
您是否意识到,贪占了一时的小便宜,您一生的节操却丢了一地?
最后,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执法者,请大家牢记:现在是法治社会,知法守法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执法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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