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本网工作人员应邀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2019)豫14民再236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时,目睹了罕见的一幕: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时,被告方律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针对本案做出两次完全相反的判决”为由,申请合议庭法官以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或者提审!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样无视法官的“权威”?本网工作人员经过深入了解,终于理清了案件的诉讼经过。
1、一审
2015年11月,原告陈华和王玉芬两人,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作为被告的民营企业家耿鑫及其公司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76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起诉的主要证据是耿鑫手写的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
但被告耿鑫一方却对看起来证据充分、无懈可击的借贷事实矢口否认,声称本案另有隐情,自己是中了原告一方的圈套,原告陈华和王玉芬只是受案外人蔡仲举指使的傀儡,自己根本就不欠陈华和王玉芬任何借款。
据被告耿鑫介绍,耿鑫与蔡仲举因从事医药贸易而结识,蔡仲举一伙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因承兑汇票贴现,他与蔡仲举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期间内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双方账户流水基本持平,互无拖欠。但是,因为双方资金的流出和收回之间存在时间差,蔡仲举一伙人便按这个流水时间差,以流水金额为本金按月息六分,并每月利息滚入本金继续计算利息的方式,滚动计算出一个高息复利金额。到2015年8月31日时,蔡仲举计算耿鑫共欠其利息2720.478万元。蔡仲举拿着自己计算的对账单找耿鑫对账,让耿鑫偿还这笔巨款,耿鑫认为双方之间只是票据往来关系没有借贷,也没有利息的约定,不可能支付如此高的不合法利息。
蔡仲举一伙人知道这样利滚利计算的高息不会被法律支持,为了获得这个非法利益,就给耿鑫设计了一个圈套。2015年9月14日,蔡仲举打电话联系耿鑫,声称自己需要办理贷款,希望耿鑫帮忙转账以制造银行流水,只要耿鑫帮忙,自己就不再用所谓6分利来纠缠耿鑫。蔡仲举要求耿鑫将每次收到的钱款转入到蔡仲举所指定的蔡仲举的妻子张素玲的账户。耿鑫为了摆脱蔡仲举一伙人的纠缠,同时也想自己收到蔡仲举的钱款后,都马上转入到蔡仲举的妻子张素玲的账户,自己没什么风险,所以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蔡仲举一伙人精心设计的圈套。
随后,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蔡仲举利用原告之一陈华的银行账户分八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耿鑫1929万元;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8日,蔡仲举利用王玉芬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分四次汇给耿鑫840万元,二人共计汇给耿鑫2769万元。但是这2769万元耿鑫在每次收到后,又分16次,根据蔡仲举指示当即转给了蔡仲举的妻子张素玲的银行账户。张素玲每次收到耿鑫转款后,又分二十多次转回陈华和王玉芬的账户。实际上,对方转账的实际资金只有200余万元,通过数十次的循环转圈形成了2769万元的银行流水。但是,当时耿鑫并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款项是从陈华、王玉芬的银行账号转出的,耿鑫与陈华、王玉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根本不熟悉,以前也没有产生过任何经济来往,更谈不上这么巨额的借款。经耿鑫后来了解,陈华与蔡仲举是共同经营高利贷的合伙人;王玉芬是蔡仲举同胞亲兄弟的妻子;张素玲是蔡仲举的妻子。
耿鑫原以为转账完成后,双方就再无瓜葛,但是没想到,2015年10月31日,蔡仲举一伙人再次找到耿鑫要求对账,这次他们将6分利的高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所计算出的金额为2769.4380万元。耿鑫此时看到这个日期和金额才明白前面的所谓制造银行流水是对方给他精心设计的圈套。据耿鑫介绍,蔡仲举一伙人通过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和以亲人安危进行威胁等方式,强迫他写2769.4380万元的借条。随即,对方就以借条和银行流水为证据,以陈华和王玉芬的名义,向睢阳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6年3月19日,睢阳区法院做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77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耿鑫和山东润生公司败诉,应当还款。耿鑫和山东润生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中院二审
商丘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号2016)豫14民终1722号)。耿鑫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再审提审
河南省高院经对本案提审后,向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调取了耿鑫、陈华、王玉芬以及案外人张素玲之间的来往账目,并于2017年12月5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睢阳区法院重审(裁定书号2017)豫民再230号)。 4、重审一审
睢阳区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做出判决,再次判决耿鑫和润生公司败诉(判决书号2018)豫1403民初4号)。耿鑫和润生公司仍然不服该判决,再次上诉至商丘中院。 5、重审二审
商丘中院于2019年5月20日做出二审判决(判决书号2018)豫14民终5096号),对本案进行改判,认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驳回了陈华、王玉芬的诉讼请求,耿鑫终于胜诉。 6、重审再审
二审判决后,陈华、王玉芬又向河南省高院申请了再审。河南省高院于2019年7月18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3562号),驳回陈华、王玉芬的再审申请。
7、再次再审
蔡仲举等人再审申请失败后,又通过商丘中院的院长,提请商丘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启动再审,并于12月3日进行开庭审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已经历时四年,进入了罕见的第七个审判程序,几乎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所有审判和审判监督程序全都经历了一遍。
被告方耿鑫律师认为,本案自原审原告陈华、王玉芬起诉已经历时四年,在商丘中院已经经历了两次二审,商丘中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两个判决,如果再次由商丘中院进行第三次审理,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势必会与商丘中院的判决相矛盾,已经完全丧失了当事人对本案能够客观公正审理的基本信赖,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同时,本案生效的二审判决,也已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审原告的再审申请,认定本案判决正确无误。商丘中院再次启动再审是对上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审判指导权威的肆意否定和践踏,是在滥用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