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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婊子] 上海遛狗纠纷致死案开审 被告:非常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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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 2019-4-28 19: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遛狗未牵狗绳,2018年8月23日傍晚,上海青浦一21岁大学生张某与男邻居产生冲突,将其殴打倒地后致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3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事双方30多位家属参与旁听。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就是否“从轻量刑”产生分歧。
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控辩双方
对“故意伤害罪”罪名认定一致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表示,2018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北新村内,被告人张某因遛狗未牵狗绳与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周某发生争吵,张某之母万某闻讯赶到现场后也争入争吵,并率先动手殴打周某,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开始互殴。
期间,张某对屈某拳打脚踹屈某致其倒地,并数次蹬踹其胸腹部,后被他人劝阻制止。当晚8时许,当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后,屈某已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鉴定,屈某系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辩论环节,双方对罪名认定一致,被告人张某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分歧:是否可以“从轻量刑”?
“在本案当中,被告明显表现出伤害故意,其表现为击打部位、挣脱旁人拉架等方面,所以本案的定性应当为故意伤害。”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如实投案,自动供述自己罪行,其系自首,应依法作出判决。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张某的代理律师汪贻江表示,就具体量刑而言,他认为应当酌定从轻考虑。
汪贻江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方面,汪贻江认为,双方的一时冲动引起了纠纷,被告人张某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成分。
汪贻江表示,双方言语上发生冲突后,根据录像显示,屈某没有拉开双方,而是推张某母亲。张某看后,又推开了屈某,站回了其母亲身边,隔开其母亲与周某的冲突。
“在这个时候,屈某从背后跳起来,勒住了张某的脖子,又骂了一句‘小赤棺材’,张某才转身回头,两人又打了起来。”
汪贻江表示,从这个打架的过程中看出,起因在当时的环境下,双方的性格脾气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另外,第一次屈某被打倒后,又起身边骂边冲向张某,双方又起了冲突。
另一方面,关于屈某的死亡原因,汪贻江认为,从医学上来看,胃内容物反流并不一定会导致吸入性窒息。张某的行为,对引起屈某胃内容物反流,起到了一个诱因作用,而不是直接作用。
被告称当时只想保护家人
其同学上书联名信
在23日的庭审中,质证阶段,公诉人依照法律程序集中宣读卷宗当中的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了一封张某同学联名信。庭审结束后,记者在被告律师手中看到了该联名信,主要内容是证明张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部分张某同学联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在询问环节,法官曾询问张某,你平时性格如何?张某表示,“平时开朗乐观,正直善良。”法官又询问张某,平时是否经常发怒?张某表示,“发怒时间不多。”
张某在供述中辩称,事发当晚,他听到一阵叫骂声。一出门便看到屈某正在赶打他的狗。“我把这条狗当成我的家人,非常爱护它,心情非常不开心。”
张某表示,当时其并未真正发怒。“我真正发怒是看到我妈快被打的时候,她跟周某揪扯在一起,我害怕我妈被人打。”张某表示,他当时只是推开了被害人屈某,目的是为了“拉架”,并非故意伤害他人。
“我现在非常非常后悔,当时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家人,没有想过伤害他人,没有想过做任何坏事。”
当法官问张某,事情发生后到现在,心情如何?张某开始落泪,并哽咽表示,“非常非常后悔,愿意尽可能地去赔偿对方。”
张某表示,当时不知道对方(屈某)身体有问题。如果当时换一种方式解决问题,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在最后的自我陈述阶段,张某表示,“这一切都是我的错,我愿意接受任何惩罚。”
23日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在都市中养狗
从来都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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