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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放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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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 2020-1-27 23: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之声关注了河南孟州执行焦作市“最严禁炮令”之后,提前备的鞭炮经销商不能销售,也无法退货,导致鞭炮大量在家中囤积的现象。
节目播出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回应,将进一步加强“禁炮令”之后的安全隐患监管。孟州市政府表示,已由孟州市供销社原价回收爆竹,正妥善解决问题。
然而,浏评君非常怀疑:孟州市政府所称“妥善解决问题”,“锦囊”里真的能找到答案?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已经说了,“(商户)临时找存放的地点,肯定安全标准不达标,我们将尽快督促他们将(堆积的烟花爆竹)转移(到安全的存放地点)。”根据公益组织赶赴河南省进行的历时长达一个多月的市场营商环境调研可知,河南所有全面禁放的地区,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已经爆满,堆高已经普遍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那么所谓“安全的存放地点”何在?只能是不禁放的地区了。
然而这里绕不过一个行政道德——你怎么可以以邻为壑,将自己视为洪水猛兽的烟花爆竹推给别人?
归根结底,河南现在要回答的问题,不是把这烟花爆竹推向哪里的问题,而是全面禁放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浏评君早已经梳理完毕,现汇报如下:
一、禁放令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碍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浏评君的解读是:
这种授权,实际上包含的立法逻辑和立法价值指引,是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是求是地决定合理的禁放范围、时间和种类,而不是简单地全面禁绝。
如果要全面禁绝,那么《条例》只需“全面禁止”四个字就可以将花炮的事情说得干干净净,而不需要一条条地作出细致规定;既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那么就证明在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时候,有很多的地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见,所有的对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的政策,是对选择性、授权性行政法规规范的曲解、滥用乃至僭越。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浏评君的解读是:
禁止一个产业,得有该产业“该死”的标准依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里,我们没有看到烟花爆竹产业“该死”的标准依据,那么谁有权力摸着脑壳就说烟花爆竹需要全面禁放呢?
非但如此,目前在河南、在安徽的禁放地区,均没有在禁放令出台前征求过协会、企业、公众的意见。
二、禁放令于《行政许可法》有碍


此处,花炮不合法;过桥的彼处,合法了!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浏评君的解读是:
1、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都是多年经营,各方面要求均已达标,应急管理部门拖着不给保证,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因为部门的拖延而导致企业出现无证经营的后果,应当由部门承担责任。
2、许可证还未到期的企业,部门强行收缴许可证,这是政府部门单方面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给具备所有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有应急管理部门声称是依据政府的《禁放令》。但是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给企业办证。
三、禁放令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碍


大致说来,我国《宪法》为公民确定的基本权利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是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公民燃放烟花爆竹非法,所以对公民的“敢燃一挂鞭,拘留十五天”的提法或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更有个别地方,出现了民警在没有任何正常手续的情形下跑到居民家里搜查烟花爆竹,这种对住宅的侵犯,是另一种形式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证照齐全、储存符合安全标准的经销商存放的烟花爆竹,不该被查封,尤其是,某些地方给烟花爆竹产品贴上的封条,竟然是乡镇人民政府干的!这是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呢?
三是文化方面的权利。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文化上的自由。燃放一挂鞭炮,这本是文化方面的事情,千年以来不违法,如今有人说违法;在国内外绝大部分的地方不违法,在极少数地方违法;在同一地区的此处不违法,彼处违法。
这样的特例不是说不可以出现,而是要用严格的法律程序让公众知悉和理解。你应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来处理——限放!限放!!限放!!!而不是全面一刀切的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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